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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复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发出的补正通知和/或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在一定时间之内提交答复文件,以消除审查员的疑惑,若没有答复或者没有按时答复,则需要缴纳权利恢复费用或者会被视为撤回。所以,答复的时间和质量对于专利授权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需要在意见答复中说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同,具体哪里不同。

如果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需要在意见答复中说明两点,1)根据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是不能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2)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很好的技术效果。这两点对应于创造性评述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形式上的问题,建议给审查员打电话,请求得到指点,通常审查员会告知应该怎么改。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